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0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文賢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文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文賢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7月2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劉文賢前因肇事逃逸、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10
4年度交訴字第47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2年4月、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受刑人自104年10月12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
107年10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9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70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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