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信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手機殼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
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7年度偵字第121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該案扣得之手機殼1件,經鑑定結果係仿冒adidas商標之商品,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仿冒商標商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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