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0號原告 林文福 訴訟代理人 陳佳煒 律師複代理人 宋冠儀 律師被告 簡良如 追加被告 簡富美
林辰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原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增加至新臺幣(下同)3,366,240元(拆屋還地2,700元/平方公尺×1,200平方公尺+起訴前已核算之不當得利126,240元=3,366,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8,810元,尚應補繳2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