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3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8334號債權人高雄市仁武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文賢 債務人 陳友文 債務人 賴春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捌拾捌萬玖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