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康應龍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10.15│96.10.14│96.07.01│├───────┼────────┼────────┼─────────┤│偵查(自訴)機│台中地檢96年度毒│台中地檢96年度毒│台中地檢96年度毒偵││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6084號│偵字第6084號│字第3075號│├───┬───┼────────┼────────┼─────────┤│最後│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4467│96年度訴字第4467│96年度訴字第2783號││事實審││號│號│││├───┼────────┼────────┼─────────┤││判決│97.02.29│97.02.29│97.03.27│││日期││││├───┼───┼────────┼────────┼─────────┤│確定│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4467│96年度訴字第4467│96年度訴字第2783號││││號│號│││├───┼────────┼────────┼─────────┤││判決確│97.03.24│97.03.24│97.04.14│││定日期││││├───┴───┼────────┼────────┼─────────┤│備註│97年度執字第5140│97年度執字第5140│97年度執字第6045號│││號(編號1-5定2年│號(編號1-5定2年│(編號1-5定2年8月│││8月,即97執更422│8月,即97執更422│,即97執更4228)│││8)│8)││└───────┴────────┴────────┴─────────┘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20年│├───────┼────────┼─────────┼─────────┤│犯罪日期│96.06.30│97.01.14│96.08.21-96.08.25│├───────┼────────┼─────────┼─────────┤│偵查(自訴)機│台中地檢96年度毒│台中地檢97年度毒偵│台中地檢97年度偵緝││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3705號│字第2776號│字第279號│├───┬───┼────────┼─────────┼─────────┤│最後│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2783│96年度訴字第2585│97年度上訴字第156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97.03.27│97.08.22│97.08.27│││日期││││├───┼───┼────────┼─────────┼─────────┤│確定│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2783│96年度訴字第2585│97年度台上字第5570││││號│號│號││├───┼────────┼─────────┼─────────┤││判決確│97.04.14│97.09.15│97.11.06│││定日期││││├───┴───┼────────┼─────────┼─────────┤│備註│97年度執字第6045│97年度執字第14487│台中地檢97年度執字│││號(編號1-5定2年│號(編號1-5定2年8│第17861號│││8月,即97執更422│月,即97執更42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