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011號原告隆成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青玄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 律師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周永暉 訴訟代理人 黃昭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頁)。嗣於起訴狀送達被告後,原告於本院審理中將上開請求金額擴張為10,223,800元,利息部分則不變(見本院卷第185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說明,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0年12月18日簽訂「空調客車設備更新工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原約定由被告送交112輛鐵路車廂予原告更新設備,嗣被告僅送交77輛車至原告廠房,其中39輛車原告已改造驗收完成,並由被告來廠辦理運回事宜,嗣被告於95年6月26日終止其餘38輛車(如附表1所示,下稱系爭38輛車)更新工程,並於95年7月26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訴請原告返還系爭38輛車及給付違約金,經臺北地院96年重訴字第17號(下稱臺北地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34號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99號判決確定,然原告自101年9月10日起即多次發函要求被告速來取回系爭38輛車,被告雖同意前來原告工廠取回,惟遲未履行,原告復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期間以102年2月6日書狀減縮上訴聲明,就臺北地院判決主文第1項所載原告應返還系爭38輛車不再上訴,被告於102年2月18日收受上開書狀,則系爭38輛車應返還之確定日期為102年2月18日,被告遲未取回,原告自得請求保管費用。茲以每輛車廂長19.5公尺、寬3公尺,車廂與車廂間需有適當空間不可緊鄰以預留放置、拖行或吊空之作業空間(即前、後、左、右需預留1公尺空間),爰以長21.5公尺、寬
5公尺計算,每輛車廂占用原告廠房面積為107.5㎡,管理費每月每坪以250元計算,自102年2月19日起至附表1所載出廠日(即被告運回日)止,被告應給付10,223,8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1所示)。爰依民法第240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本院為擇一勝訴判決。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223,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原告主張其於101年9月10日起即多次發函要求被告取回系爭38輛車,然斯時兩造仍因履約紛爭(含被告終止契約有無理由等)爭議進行訴訟程序,原告一面於該訴訟程序中認被告終止契約及請求返還系爭38輛車無理由,另卻驟發函文請求被告取回,二行為顯然相互悖離,原告當時是否確有單純返還系爭38輛車之真意,並不明確。縱被告有函覆原告表示同意其返還系爭38輛車事宜,惟被告同時明確向原告表示其需將該等車輛回復原狀及備妥點交清單後通知,兩造再行會同辦理運回事宜,復觀諸原告於函文中另行要求被告需給付增益價值之損害及拒絕回復原狀乙情,足見兩造對於終止契約後如何返還系爭38輛車事宜並無任何合意,難謂被告就原告函請取回車輛事宜有同意之意,是難僅以原告片面通知及被告函覆等行為,即逕認原告已提出給付。復依上開臺北地院判決主文記載原告應返還系爭38輛車,如不能返還時,應賠償被告等值之金錢損害,原告依臺北地院判決本即負有自行將系爭38輛車交還予被告之義務,並無其他權利可憑向被告請求,然原告以判決範疇以外之事,拒絕依判決本旨履行,根本未為任何提出之行為,原告對被告返還系爭38輛車之義務仍存在,於其未履行債務前,本即應負保管義務,原告請求無理由,被告亦不同意原告計算每輛車廂占用原告廠房之面積,車廂與車廂間之前、後、左、右需預留
1公尺空間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85、186頁):
(一)本院就本案有管轄權。
(二)兩造於90年12月18日簽立系爭契約,嗣被告於95年6月26日終止系爭38輛車之更新工程,並於同年7月26日向臺北地院訴請原告返還系爭38輛車,經臺北地院96年重訴字第17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34號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99號民事判決確定。
(三)就返還系爭38輛車,原告於101年9月10日發函通知被告於文到10日內取回車輛,被告嗣於同年10月12日函覆原告表示略以,同意辦理,請將該38輛車回復原狀並備妥點交清冊,再會同辦理運回事宜,於車輛尚未取回期間,負保管責任;原告再於同年10月30日發函通知被告表示略以,請取回車輛,及給付逾期取回之保管費用,被告則於同年11月5日函覆原告表示略以,請將該38輛車復原並備妥點交清單,再會同辦理運回。
(四)系爭38輛車於另案強制執行前均放置於原告設於高雄市○鎮區鎮○路○號廠房內。
(五)返還系爭38輛車爭議之確定日期為102年2月18日。
(六)系爭車輛每輛車廂長19.5公尺,寬3公尺。
(七)原證1至11、被證1之形式真正不爭執。
(八)原告105年2月22日民事陳報狀之附表3(見本院卷第14
9頁),兩造同意以其所載之出廠日期為各該車輛之保管終結日。
(九)空調客車設備更新工程說明書第24.2條有記載改造完成車輛的運回方式,此說明書列為系爭契約之附件。
(十)若被告應負保管費之責,兩造同意系爭38輛車保管費,每月每坪以250元計算。
(十一)若被告應負保管費之責,被告同意以原告105年4月27日民事陳報狀附表5(見本院卷第182頁,即本判決附表2)所載之金額為系爭38輛車之保管費金額。
五、本件之爭點: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38輛車保管費,有無理由?㈡原告請求若有理由,被告應給付之保管費為若干?本院分述判斷意見如下:
(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38輛車保管費,有無理由?⒈按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
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民法第234條、第24
0條固有明文。然主張債權人應負遲延責任之債務人,就債權人拒絕受領給付之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824號判例參照)。次按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民法第314條定有明文。又所謂往取債務,係指以債務人之住所為清償地之債務而言,此種債務,必須債權人於清償期屆滿後至債務人之住所收取時,債務人拒絕清償,始負給付遲延之責任(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280號判例參照)。另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分別為債之發生原因之一,其成立要件與效果各別,前者為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後者則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29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倘若債務人無法舉證證明已依債務本旨提出給付,債權人即非受領遲延,債務人負有保管義務,亦無不當得利及無因管理可言。
⒉經查,原告主張前開77輛車均由被告送至原告廠房交付原
告,且已改造完成之39輛車,於原告通知被告運回時,被告即來廠辦理運回事宜,可證依系爭契約約定之受領給付方式,屬於往取債務,又原告自101年9月10日起即多次發函要求被告速來取回系爭38輛車,被告表示同意,兩造已有合意由被告前來運回系爭38輛車,原告即屬依債之本旨完成給付云云,固提出兩造間之往來函文為證(見本院卷第85至90頁),然系爭38輛車係因原告未依契約約定期限改造完成,經被告依系爭契約第17條第17.1項第5款及第11款約定,終止契約,並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原告返還,有臺北地院96年重訴字第17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34號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99號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至81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而依被告所提出之空調客車設備更新工程說明書觀之(見本院卷第165、166頁),此說明書列為系爭契約之附件,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㈨),其中第24.2條雖有記載改造完成車輛之運回方式,惟綜觀全文並未就終止契約後之車輛交付方式為約定,自不當然適用於終止契約後之系爭38輛車之返還,縱然系爭38輛車係由被告運至原告廠房,且已改造完成之39輛車係由被告前來原告廠房運回,此屬被告於契約有效之前提下所為之運回方式,並不當然因此課予被告於終止契約後仍負有前來原告廠房運回系爭38輛車之義務。又原告分別於101年9月10日、10
1年10月30日函知被告請其取回放置於原告廠房之系爭38輛車(見本院卷第85、87、88頁),被告雖分別於101年10月12日、101年11月5日函覆稱:「同意辦理」等語,然上開函文同時載明:「惟查本案係因貴公司無法依契約期限完工,貴公司應將該38輛車回復原狀,及備妥點交清單後通知本局,再會同辦理運回事宜,並於車輛尚未取回期間,負該38輛車保管責任」等語(見本院卷第86、89頁),被告既已載明請原告回復原狀及備妥點交清單,並說明原告應負保管責任,難認被告已承認原告已依債務本旨提出給付,亦難認被告已同意原告所負返還系爭38輛車義務之清償地為原告處所,此外,本件終止契約後之原告返還系爭38輛車義務,並無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清償地為原告處所,則依民法第314條規定,清償地自應為被告處所。基此,原告所負返還系爭38輛車予被告之義務,其清償地為被告處所,原告即應將系爭38輛車運送至被告處所,始認已提出給付,原告未依此為之,僅以函文通知被告取回,難認已提出給付,被告即非受領遲延,且原告於返還前就系爭38輛車負有保管義務,自非無義務而為被告管理事務,被告亦非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原告依民法第240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38輛車保管費,均屬無據。
(二)原告請求若有理由,被告應給付之保管費為若干?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保管費,並無理由,已如前述,本項爭點即無論述必要,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原告所負返還系爭38輛車予被告之義務,其清償地為被告處所,原告僅以函文通知被告取回,難認已提出給付,被告尚非受領遲延,原告於返還系爭38輛車前負有保管義務,並非無義務而為被告管理事務,被告亦非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0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223,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予斟酌,併此敘明。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黃振祐┌──────────────────────────────────────────┐│附表1:系爭38輛車保管費計算表(前後左右各預留1公尺)│├──┬─────┬─────┬──────┬───┬─────┬────┬─────┤│車次│車廂編號│出廠日期│保管期間│換算月│月租金/坪│車廂面積│總租金│││││││(新臺幣)│(坪)│(新臺幣)│├──┼─────┼─────┼──────┼───┼─────┼────┼─────┤│01│40SPK2034│104/11/10│2年8個月20日│32.67│250│32.52│265,607│├──┼─────┼─────┼──────┼───┼─────┼────┼─────┤│02│40SPK2103│104/11/10│2年8個月20日│32.67│250│32.52│265,607│├──┼─────┼─────┼──────┼───┼─────┼────┼─────┤│03│40SPK2032│104/11/11│2年8個月21日│32.70│250│32.52│265,851│├──┼─────┼─────┼──────┼───┼─────┼────┼─────┤│04│40SPK2033│104/11/11│2年8個月21日│32.70│250│32.52│265,851│├──┼─────┼─────┼──────┼───┼─────┼────┼─────┤│05│40SPK2024│104/11/12│2年8個月22日│32.73│250│32.52│266,095│├──┼─────┼─────┼──────┼───┼─────┼────┼─────┤│06│40SPK2025│104/11/12│2年8個月22日│32.73│250│32.52│266,095│├──┼─────┼─────┼──────┼───┼─────┼────┼─────┤│07│40SPK2021│104/11/13│2年8個月23日│32.77│250│32.52│266,420│├──┼─────┼─────┼──────┼───┼─────┼────┼─────┤│08│40SPK2023│104/11/13│2年8個月23日│32.77│250│32.52│266,420│├──┼─────┼─────┼──────┼───┼─────┼────┼─────┤│09│40SPK2020│104/11/16│2年8個月26日│32.87│250│32.52│267,233│├──┼─────┼─────┼──────┼───┼─────┼────┼─────┤│10│40SPK2015│104/11/16│2年8個月26日│32.87│250│32.52│267,233│├──┼─────┼─────┼──────┼───┼─────┼────┼─────┤│11│40FPK10105│104/11/17│2年8個月27日│32.90│250│32.52│267,477│├──┼─────┼─────┼──────┼───┼─────┼────┼─────┤│12│40FPK10101│104/11/17│2年8個月27日│32.90│250│32.52│267,477│├──┼─────┼─────┼──────┼───┼─────┼────┼─────┤│13│40SPK2005│104/11/18│2年8個月28日│32.93│250│32.52│267,721│├──┼─────┼─────┼──────┼───┼─────┼────┼─────┤│14│40SPK2007│104/11/18│2年8個月28日│32.93│250│32.52│267,721│├──┼─────┼─────┼──────┼───┼─────┼────┼─────┤│15│40SPK2003│104/11/19│2年9個月│33.00│250│32.52│268,290│├──┼─────┼─────┼──────┼───┼─────┼────┼─────┤│16│35FPK10206│104/11/19│2年9個月│33.00│250│32.52│268,290│├──┼─────┼─────┼──────┼───┼─────┼────┼─────┤│17│35FPK10204│104/11/20│2年9個月1日│33.03│250│32.52│268,534│├──┼─────┼─────┼──────┼───┼─────┼────┼─────┤│18│35FPK10203│104/11/20│2年9個月1日│33.03│250│32.52│268,534│├──┼─────┼─────┼──────┼───┼─────┼────┼─────┤│19│40FPK1105│104/11/23│2年9個月4日│33.13│250│32.52│269,347│├──┼─────┼─────┼──────┼───┼─────┼────┼─────┤│20│35FPK10201│104/11/23│2年9個月4日│33.13│250│32.52│269,347│├──┼─────┼─────┼──────┼───┼─────┼────┼─────┤│21│40FPK10120│104/11/24│2年9個月5日│33.17│250│32.52│269,672│├──┼─────┼─────┼──────┼───┼─────┼────┼─────┤│22│40FPK10109│104/11/24│2年9個月5日│33.17│250│32.52│269,672│├──┼─────┼─────┼──────┼───┼─────┼────┼─────┤│23│40FPK10102│104/11/25│2年9個月6日│33.20│250│32.52│269,916│├──┼─────┼─────┼──────┼───┼─────┼────┼─────┤│24│40FPK10106│104/11/25│2年9個月6日│33.20│250│32.52│269,916│├──┼─────┼─────┼──────┼───┼─────┼────┼─────┤│25│40FPK1106│104/11/26│2年9個月7日│33.23│250│32.52│270,160│├──┼─────┼─────┼──────┼───┼─────┼────┼─────┤│26│40FPK1103│104/11/26│2年9個月7日│33.23│250│32.52│270,160│├──┼─────┼─────┼──────┼───┼─────┼────┼─────┤│27│40FPK1102│104/11/27│2年9個月8日│33.27│250│32.52│270,485│├──┼─────┼─────┼──────┼───┼─────┼────┼─────┤│28│40FPK1023│104/11/27│2年9個月8日│33.27│250│32.52│270,485│├──┼─────┼─────┼──────┼───┼─────┼────┼─────┤│29│40FPK1021│104/11/30│2年9個月11日│33.37│250│32.52│271,298│├──┼─────┼─────┼──────┼───┼─────┼────┼─────┤│30│40FPK1022│104/11/30│2年9個月11日│33.37│250│32.52│271,298│├──┼─────┼─────┼──────┼───┼─────┼────┼─────┤│31│40FPK1019│104/12/01│2年9個月12日│33.40│250│32.52│271,542│├──┼─────┼─────┼──────┼───┼─────┼────┼─────┤│32│40FPK1020│104/12/01│2年9個月12日│33.40│250│32.52│271,542│├──┼─────┼─────┼──────┼───┼─────┼────┼─────┤│33│40FPK1018│104/12/02│2年9個月13日│33.43│250│32.52│271,786│├──┼─────┼─────┼──────┼───┼─────┼────┼─────┤│34│40FPK10105│104/12/02│2年9個月13日│33.43│250│32.52│271,786│├──┼─────┼─────┼──────┼───┼─────┼────┼─────┤│35│40FPK10103│104/12/03│2年9個月14日│33.47│250│32.52│272,111│├──┼─────┼─────┼──────┼───┼─────┼────┼─────┤│36│40FPK10104│104/12/03│2年9個月14日│33.47│250│32.52│272,111│├──┼─────┼─────┼──────┼───┼─────┼────┼─────┤│37│40FPK1106│104/12/04│2年9個月15日│33.50│250│32.52│272,355│├──┼─────┼─────┼──────┼───┼─────┼────┼─────┤│38│40FPK10102│104/12/04│2年9個月15日│33.50│250│32.52│272,355│├──┼─────┼─────┼──────┼───┼─────┼────┼─────┤│││││││總計│10,223,800│└──┴─────┴─────┴──────┴───┴─────┴────┴─────┘┌──────────────────────────────────────────┐│附表2:系爭38輛車保管費計算表(前後左右不須預留1公尺)│├──┬─────┬─────┬──────┬───┬─────┬────┬─────┤│車次│車廂編號│出廠日期│保管期間│換算月│月租金/坪│車廂面積│總租金│││││││(新臺幣)│(坪)│(新臺幣)│├──┼─────┼─────┼──────┼───┼─────┼────┼─────┤│01│40SPK2034│104/11/10│2年8個月20日│32.67│250│17.7│144,565│├──┼─────┼─────┼──────┼───┼─────┼────┼─────┤│02│40SPK2103│104/11/10│2年8個月20日│32.67│250│17.7│144,565│├──┼─────┼─────┼──────┼───┼─────┼────┼─────┤│03│40SPK2032│104/11/11│2年8個月21日│32.70│250│17.7│144,698│├──┼─────┼─────┼──────┼───┼─────┼────┼─────┤│04│40SPK2033│104/11/11│2年8個月21日│32.70│250│17.7│144,698│├──┼─────┼─────┼──────┼───┼─────┼────┼─────┤│05│40SPK2024│104/11/12│2年8個月22日│32.73│250│17.7│144,830│├──┼─────┼─────┼──────┼───┼─────┼────┼─────┤│06│40SPK2025│104/11/12│2年8個月22日│32.73│250│17.7│144,830│├──┼─────┼─────┼──────┼───┼─────┼────┼─────┤│07│40SPK2021│104/11/13│2年8個月23日│32.77│250│17.7│145,007│├──┼─────┼─────┼──────┼───┼─────┼────┼─────┤│08│40SPK2023│104/11/13│2年8個月23日│32.77│250│17.7│145,007│├──┼─────┼─────┼──────┼───┼─────┼────┼─────┤│09│40SPK2020│104/11/16│2年8個月26日│32.87│250│17.7│145,450│├──┼─────┼─────┼──────┼───┼─────┼────┼─────┤│10│40SPK2015│104/11/16│2年8個月26日│32.87│250│17.7│145,450│├──┼─────┼─────┼──────┼───┼─────┼────┼─────┤│11│40FPK10105│104/11/17│2年8個月27日│32.90│250│17.7│145,583│├──┼─────┼─────┼──────┼───┼─────┼────┼─────┤│12│40FPK10101│104/11/17│2年8個月27日│32.90│250│17.7│145,583│├──┼─────┼─────┼──────┼───┼─────┼────┼─────┤│13│40SPK2005│104/11/18│2年8個月28日│32.93│250│17.7│145,715│├──┼─────┼─────┼──────┼───┼─────┼────┼─────┤│14│40SPK2007│104/11/18│2年8個月28日│32.93│250│17.7│145,715│├──┼─────┼─────┼──────┼───┼─────┼────┼─────┤│15│40SPK2003│104/11/19│2年9個月│33.00│250│17.7│146,025│├──┼─────┼─────┼──────┼───┼─────┼────┼─────┤│16│35FPK10206│104/11/19│2年9個月│33.00│250│17.7│146,025│├──┼─────┼─────┼──────┼───┼─────┼────┼─────┤│17│35FPK10204│104/11/20│2年9個月1日│33.03│250│17.7│146,158│├──┼─────┼─────┼──────┼───┼─────┼────┼─────┤│18│35FPK10203│104/11/20│2年9個月1日│33.03│250│17.7│146,158│├──┼─────┼─────┼──────┼───┼─────┼────┼─────┤│19│40FPK1105│104/11/23│2年9個月4日│33.13│250│17.7│146,600│├──┼─────┼─────┼──────┼───┼─────┼────┼─────┤│20│35FPK10201│104/11/23│2年9個月4日│33.13│250│17.7│146,600│├──┼─────┼─────┼──────┼───┼─────┼────┼─────┤│21│40FPK10120│104/11/24│2年9個月5日│33.17│250│17.7│146,777│├──┼─────┼─────┼──────┼───┼─────┼────┼─────┤│22│40FPK10109│104/11/24│2年9個月5日│33.17│250│17.7│146,777│├──┼─────┼─────┼──────┼───┼─────┼────┼─────┤│23│40FPK10102│104/11/25│2年9個月6日│33.20│250│17.7│146,910│├──┼─────┼─────┼──────┼───┼─────┼────┼─────┤│24│40FPK10106│104/11/25│2年9個月6日│33.20│250│17.7│146,910│├──┼─────┼─────┼──────┼───┼─────┼────┼─────┤│25│40FPK1106│104/11/26│2年9個月7日│33.23│250│17.7│147,043│├──┼─────┼─────┼──────┼───┼─────┼────┼─────┤│26│40FPK1103│104/11/26│2年9個月7日│33.23│250│17.7│147,043│├──┼─────┼─────┼──────┼───┼─────┼────┼─────┤│27│40FPK1102│104/11/27│2年9個月8日│33.27│250│17.7│147,220│├──┼─────┼─────┼──────┼───┼─────┼────┼─────┤│28│40FPK1023│104/11/27│2年9個月8日│33.27│250│17.7│147,220│├──┼─────┼─────┼──────┼───┼─────┼────┼─────┤│29│40FPK1021│104/11/30│2年9個月11日│33.37│250│17.7│147,662│├──┼─────┼─────┼──────┼───┼─────┼────┼─────┤│30│40FPK1022│104/11/30│2年9個月11日│33.37│250│17.7│147,662│├──┼─────┼─────┼──────┼───┼─────┼────┼─────┤│31│40FPK1019│104/12/01│2年9個月12日│33.40│250│17.7│147,795│├──┼─────┼─────┼──────┼───┼─────┼────┼─────┤│32│40FPK1020│104/12/01│2年9個月12日│33.40│250│17.7│147,795│├──┼─────┼─────┼──────┼───┼─────┼────┼─────┤│33│40FPK1018│104/12/02│2年9個月13日│33.43│250│17.7│147,928│├──┼─────┼─────┼──────┼───┼─────┼────┼─────┤│34│40FPK10105│104/12/02│2年9個月13日│33.43│250│17.7│147,928│├──┼─────┼─────┼──────┼───┼─────┼────┼─────┤│35│40FPK10103│104/12/03│2年9個月14日│33.47│250│17.7│148,105│├──┼─────┼─────┼──────┼───┼─────┼────┼─────┤│36│40FPK10104│104/12/03│2年9個月14日│33.47│250│17.7│148,105│├──┼─────┼─────┼──────┼───┼─────┼────┼─────┤│37│40FPK1106│104/12/04│2年9個月15日│33.50│250│17.7│148,238│├──┼─────┼─────┼──────┼───┼─────┼────┼─────┤│38│40FPK10102│104/12/04│2年9個月15日│33.50│250│17.7│148,238│├──┼─────┼─────┼──────┼───┼─────┼────┼─────┤│││││││總計│5,564,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