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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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徵聘外勞同意請求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488號原告 陳新德
王群隆 共同 吳誨智 訴訟代理人 王世山
徐豐明 律師被告仁惠婦幼
醫院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李中元 訴訟代理人 簡鈴貞 上列當事人間徵聘外勞同意請求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8年10月15日簽立呼吸照護病房與急性醫療病房合作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伊於被告仁惠婦幼醫院(下稱仁惠醫院)院區內5、6樓經營呼吸照護病房及急性醫療病房,合作期間自98年10月12日起至110年10月11日止,依系爭契約第一條第貳項第六款及第三條第一項約定,由伊提供、選訓、自費聘用病患服務員,由被告查核執業資格無誤後,以被告名義聘僱,但未明文排除外籍病患服務員,且病患服務員之薪資、勞健保費、團體保險費及衍生費用概由伊負擔,被告則依系爭契約第一條第壹項第四款及第六款約定有協助伊申請行政業務及提供服務證明之義務。嗣於99年間伊因有聘僱外籍病患服務員之需求,被告亦依約配合辦理各項申請手續,伊遂順利於99年4月14日引進6名外籍病患服務員,詎料於上開外籍病患服務員工作許可到期前6個月時,被告竟無故拒絕依約配合重新申請外籍病患服務員,並另行提出103年6月之合約書草稿,要求伊提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做為外籍病患服務員管理基金予原告保管,用以處理因外籍病患服務員發生問題所衍生之相關費用,然伊已依系爭契約第9條第3項約定簽發500萬元之本票予被告,並於104年4月以現金500萬元換回上開本票,以擔保伊契約責任之履行及防免第三人因醫療糾紛所可能採取之保全程序,自無另提管理基金之必要,且縱有外籍病患服務員發生問題係伊須負責者,被告亦得與伊另行約定解決方案,殊無片面要求原告提撥管理基金作為配合申請事項之條件,被告上開要求既非屬系爭契約約定之內容,亦有違誠信原則,伊因而未為應允,致徵聘外籍病患服務員事宜自102年4月14日起拖延至今,但被告依系爭契約第一條第壹項第四款及第六款約定有配合伊申請外籍病患服務員之義務,伊自得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交付如訴之聲明所示之文件,並在其上蓋用仁惠醫院之大小印。至被告辯稱伊於外籍病患服務員之管理上有違法或有不當之處,且伊任意曲解系爭契約而嚴重影響被告之經營,不適合再聘外籍病患服務員,而現今本國籍病患服務員人數穩定,並無迫切聘僱外籍病患服務員之需求等語,均非停止再聘外籍病患服務員之正當理由。為此爰依系爭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命如附表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契約並未約定伊有配合辦理申請之義務,依系爭契約第一條第貳項第六款及第三條第一項約定,病患服務員由原告負責聘用,伊僅負責查核原告所聘人員資格無誤後,以伊名義向相關機關申報,然今原告係要求伊以雇主之名義,聘用外籍病患服務員供其使用,與系爭契約約定不符,系爭契約第一條第壹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乃針對病患健保費申請及員工服務證明之約定,與申請引進外籍病患服務員無涉,伊自不同意原告以仁惠醫院為雇主之名義向有關機關申請聘僱外籍病患服務員,原告逕以系爭契約第一條第壹項第四款及第六款約定謂伊有提供附表所示文件之義務,實屬曲解系爭契約之真意。又伊於99年4月14日配合引進外籍病患服務員乃基於原告之請求,因當時兩造關係尚稱融洽且為協助原告經營,伊始同意以雇主身分代聘,然伊未以口頭或書面承諾以後可繼續代聘,嗣伊為解決系爭契約未列明引進外籍病患服務員之問題,乃於103年6月提出草約,惟未獲原告同意,並非伊違約,況且原告對於外籍病患服務員之管理上亦有違法或有不當之處,並以不當手段嚴重影響被告之經營,致伊經營風險擴大,故已不適合再聘外籍病患服務員,又考量現今本國籍病患服務員人數穩定,並無迫切聘僱外籍病患服務員之需求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
(一)兩造於98年10月15日簽立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於被告仁惠醫院院區內5、6樓經營呼吸照護病房及急性醫療病房,合作期間自98年10月12日起至110年10月11日止。
(二)原告前於99年間因有聘僱外籍病患服務員之需,被告同意配合辦理申請引進外籍病患服務員及引進後之各項申請手續,而使原告於99年起順利陸續引進7名外籍病患服務員;嗣於103年間,原告再次要求被告配合辦理申請引進外籍病患服務員之各項手續時,被告即拒絕辦理。
(三)原告訴之聲明之附表1至15,均係辦理申請引進外籍病患服務員及引進後之各項申請手續所需之文件。
(四)本件原告於99年至104年間聘用病患服務員之本國籍與外國籍服務員人數,各如原告於105年4月1日民事更正暨陳報狀中更正後之附表所示(本院卷二第63頁)。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依系爭契約第一條第壹項第四款及第六款約定有協助伊申請行政業務及提供服務證明之義務,此即包含配合以被告之名義辦理聘僱外籍病患服務員之各項申請手續等語,而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原告要求伊以僱主之名義聘用外籍病患服務員供其使用,此與系爭契約第三條第一項約定不符,伊自無義務配合辦理等語,故本件首應審究者,即被告依系爭契約是否有以其名義聘僱外籍病患服務員之義務?經查:
(一)兩造簽立之系爭契約就其契約目的明訂:為因應業務擴張需求,被告仁惠醫院(即甲方)與原告(即乙方)雙方同意,由乙方於甲方位於高雄縣鳳山市○○路○○號院區內5、6樓,經營呼吸照護病房與急性醫療病房,以照顧長期使用呼吸器及急性醫療之病患等語;又系爭契約第一條第壹項第四款、第六款約定被告之義務包含:四、協助乙方住院病患健保費用之申報及行政業務之申請,六、配合提供因業務所需之服務證明等語,此有系爭契約在卷可查(本院訴卷一第20至28頁),從而該條款所稱被告應協助之行政業務之申請及所需服務證明之提供,解釋上應包含於契約目的範圍所需且與兩造契約條款無違之業務均屬之,此觀諸被告自承:伊就本國籍病患服務員部分都有配合辦理行政事項等語亦甚明(本院訴卷一第161頁反面至162頁)。惟系爭契約第一條第貳項第六款約定原告之義務包含:六、負責提供、選訓、自費聘用及管理符合呼吸照護暨急性醫療病房設置基準之從業人員等語,另系爭契約第三條第一項則約定:本契約第一條、貳、六由乙方所聘用選訓之人員,由甲方查核執業資格無誤後,以甲方名義聘僱之,並由甲方負責向衛生主管機關登記執業,但相關薪資、勞、健保費、團體保險費及衍生費用概由乙方負擔等語,足見依兩造系爭契約之約定,呼吸照護暨急性醫療病房之從業人員仍應由原告擔任雇主而聘僱之,被告僅在審核資格後將該等從業人員登錄為其名義上之雇員,惟僱傭契約仍存在於原告與該等從業人員間,此於原告聘僱本國籍病患服務員時固無問題,但於聘僱外國籍服務員時,因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0條已規定以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機構看護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1.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2.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此有勞動部105年3月4日勞動發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查(本院訴卷一第198頁),從而依上開規定,僅被告得以雇主身份引進外國籍病患服務員從事機構看護工作,此自與系爭契約第一條第貳項第六款、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應由原告擔任雇主聘僱從業人員之約定不符,則被告抗辯:原告要求伊以雇主之名義聘用外籍病患服務員供其使用與系爭契約不符,應不在系爭契約第一條第壹項第四款及第六款包含之範圍內,伊並無義務配合辦理等語,即屬有據。
(二)況原告自99年至104年間聘用本國籍與外國籍病患服務員之人數比例如下:99年間為3:5,100年間為3:4,101年間為
3:5,102年間為5:3,103年間為8:1,104年間為9:0,有原告於105年4月1日民事更正暨陳報狀中更正後之附表可參(本院卷二第63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就上開本國籍與外國籍病患服務員之比例增減情形觀之,本國籍病患服務員之人數乃屬逐年穩定增加,可見原告仍可雇用本國籍病患服務員以達成其經營呼吸照護暨急性醫療病房之契約目的,則依契約目的而言,亦難認系爭契約第一條第壹項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被告之協力義務須及於配合外國籍病患服務員之申請,是被告抗辯:現今本國籍病患服務員人數穩定,並無迫切聘僱外籍病患服務員之需求等語亦屬可採,從而,原告主張:被告依系爭契約有配合辦理申請引進外國籍病患服務員之義務,伊得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交付如訴之聲明所示之文件,並在其上蓋用仁惠醫院之大小印云云,自無理由。
五、綜上,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交付如訴之聲明所示之文件,並在其上蓋用仁惠醫院之大小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張嘉芳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蔡蓓雅附表:
┌──┬─────────────────────────────────┐│編號│訴之聲明│├──┼─────────────────────────────────┤│1│被告應於原告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鳳山就業中心辦理本國籍│││病患服務員求才時,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文件於原告,以供辦理申請本國籍│││病患服務員之用,並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文件上蓋用仁惠醫院之大小印。│├──┼─────────────────────────────────┤│2│被告應於原告向勞工局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時,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文件於原告,以供辦理申請外籍病患服務員所需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之│││用,並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文件上,蓋用仁惠醫院之大小印。│├──┼─────────────────────────────────┤│3│被告應於原告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籍勞工時,交付如附表五所示之文件於原│││告,以供原告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籍勞工之用,並於如附表六所示文件上,│││蓋用仁惠醫院之大小印。│├──┼─────────────────────────────────┤│4│被告應於原告向勞動部申請病患服務員離境備查及遞補文件時,在如附表七│││所示之文件上,蓋用仁惠醫院之大小印。│├──┼─────────────────────────────────┤│5│被告應於原告向各國駐台辦事處辦理認證時,交付如附表八所示之文件於原│││告,以供辦理各國駐台辦處認證之用,並於如附表九所示之文件上,蓋用仁│││惠醫院之大小印。│├──┼─────────────────────────────────┤│6│被告應於原告向勞工局辦理入國通報時,在如附表十所示之文件上,蓋用仁│││惠醫院之大小印。│├──┼─────────────────────────────────┤│7│被告應於原告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函時,在如附表十一所示之文件上,蓋│││用仁惠醫院之大小印。│├──┼─────────────────────────────────┤│8│被告應於原告向移民署申請居留證時,在如附表十二所示之文件上,蓋用仁│││惠醫院之大小印。│├──┼─────────────────────────────────┤│9│被告應於原告向衛生局辦理體檢報告異常事件時,在如附表十三所示之文件│││上,蓋用仁惠醫院之大小印。│├──┼─────────────────────────────────┤│10│外籍看護工逃跑時,被告應於原告向勞動部、移民署、勞工局呈報時,在如│││附表十四所示之文件上,蓋用仁惠醫院之大小印。│├──┼─────────────────────────────────┤│11│外籍看護工解約,被告應於原告向勞工局呈報時,在如附表十五所示之文件│││上,蓋用仁惠醫院之大小印。│├──┼─────────────────────────────────┤│12│被告應於民國108年仁惠醫院外籍病患服務員留置臺灣之工作許可期間屆滿│││前五個月以前,同意原告聘用選訓本國籍及外國籍病患服務員,並配合辦理│││第一項至第十一項之事項。│├──┼─────────────────────────────────┤│1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附表一:
┌──┬─────────────────────────────────┐│編號│原告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鳳山就業中心辦理本國籍病患服務│││員求才時,被告應交付原告之文件:│├──┼─────────────────────────────────┤│1│仁惠醫院開業執照影本乙件。│├──┼─────────────────────────────────┤│2│仁惠醫院統一編號編配書影本乙件。│├──┼─────────────────────────────────┤│3│仁惠醫院負責人之身分證影本乙件。│├──┼─────────────────────────────────┤│4│仁惠醫院第四屆勞資會議勞資代表核備公文影本乙件。│├──┼─────────────────────────────────┤│5│仁惠醫院第四屆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影本乙件。│├──┼─────────────────────────────────┤│6│仁惠醫院有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之文件或勞工簽名書正本乙件。│└──┴─────────────────────────────────┘附表二:
┌──┬─────────────────────────────────┐│編號│原告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鳳山就業中心辦理本國籍病患服務│││員求才時,被告應蓋用仁惠醫院大小印之文件:│├──┼─────────────────────────────────┤│1│求才登記表正本乙件。│├──┼─────────────────────────────────┤│2│委託書正本乙件。│├──┼─────────────────────────────────┤│3│仁惠醫院開業執照影本乙件。│├──┼─────────────────────────────────┤│4│仁惠醫院統一編號編配書影本乙件。│├──┼─────────────────────────────────┤│5│仁惠醫院負責人之身分證影本乙件。│├──┼─────────────────────────────────┤│6│仁惠醫院第四屆勞資會議勞資代表核備公文影本乙件。│├──┼─────────────────────────────────┤│7│仁惠醫院第四屆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影本乙件。│├──┼─────────────────────────────────┤│8│聘僱外勞前國內求才WEB化提供電子信箱及行動電話僱主授權切結書正本乙│││件。│├──┼─────────────────────────────────┤│9│求才證明書申請書正本乙件。│├──┼─────────────────────────────────┤│10│仁惠醫院有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之文件或勞工簽名書正本乙件。│├──┼─────────────────────────────────┤│11│切結書正本乙件。│└──┴─────────────────────────────────┘附表三:
┌──┬─────────────────────────────────┐│編號│原告向勞工局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時,被告應交付原告之文件:│├──┼─────────────────────────────────┤│1│新制勞工最近六個月保險費繳費暨工資墊償基金繳款收據或證明影本各乙件│├──┼─────────────────────────────────┤│2│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最近六個月繳款收據或證明影本乙件。│├──┼─────────────────────────────────┤│3│勞工保險局勞退金(新制)最近六個月提繳費收據或證明影本乙件。│├──┼─────────────────────────────────┤│4│仁惠醫院最近三個月召開勞資會議紀錄影本乙件。│├──┼─────────────────────────────────┤│5│最新勞資會議核備函影本二件。│├──┼─────────────────────────────────┤│6│在台外勞聘僱許可函影本乙件。│├──┼─────────────────────────────────┤│7│仁惠醫院開業執照影本乙件。│├──┼─────────────────────────────────┤│8│仁惠醫院統一編號編配書影本乙件。│└──┴─────────────────────────────────┘附表四:
┌──┬─────────────────────────────────┐│編號│原告向勞工局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時,被告應蓋用仁惠醫院大小印之│││文件:│├──┼─────────────────────────────────┤│1│新制勞工最近六個月保險費繳費暨工資墊償基金繳款收據或證明影本各乙件│├──┼─────────────────────────────────┤│2│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最近六個月繳款收據或證明影本乙件。│├──┼─────────────────────────────────┤│3│勞工保險局勞退金(新制)最近六個月提繳費收據或證明影本乙件。│├──┼─────────────────────────────────┤│4│仁惠醫院最近三個月召開勞資會議紀錄影本乙件。│├──┼─────────────────────────────────┤│5│仁惠醫院最新勞資會議核備函影本二件。│├──┼─────────────────────────────────┤│6│在台外勞聘僱許可函影本乙件。│├──┼─────────────────────────────────┤│7│仁惠醫院開業執照影本乙件。│├──┼─────────────────────────────────┤│8│仁惠醫院統一編號編配書影本乙件。│├──┼─────────────────────────────────┤│9│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之申請書正本乙件、委託書正本二件。│├──┼─────────────────────────────────┤│10│申請目前2年內無因聘僱第2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切結書│││正本乙件。│├──┼─────────────────────────────────┤│11│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罰鍰之證明(如無,免附)。│└──┴─────────────────────────────────┘附表五:
┌──┬─────────────────────────────────┐│編號│原告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籍勞工時,被告應交付原告之文件:│├──┼─────────────────────────────────┤│1│仁惠醫院開業執照影本乙件。│├──┼─────────────────────────────────┤│2│仁惠醫院統一編號編配書影本乙件。│├──┼─────────────────────────────────┤│3│仁惠醫院負責人之身分證影本乙件。│├──┼─────────────────────────────────┤│4│仁惠醫院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乙件。│├──┼─────────────────────────────────┤│5│仁惠醫院每位本國籍病患服務員結業證明書,或相關科系畢業證書或技術士│││執照影本乙件。│└──┴─────────────────────────────────┘附表六:
┌──┬─────────────────────────────────┐│編號│原告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籍勞工時,被告蓋用仁惠醫院大小印之文件:│├──┼─────────────────────────────────┤│1│申請聘僱外籍勞工之申請書正本乙件。│├──┼─────────────────────────────────┤│2│親自取件聲明書正本四件及郵寄聲明書正本四件。│├──┼─────────────────────────────────┤│3│仁惠醫院之開業執照、統一編號編配書、負責人之身份證影本各乙件。│├──┼─────────────────────────────────┤│4│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乙件。│├──┼─────────────────────────────────┤│5│仁惠醫院每位本國籍病患服務員結業證明書,或相關科系畢業證書或技術士│││執照影本乙件。│├──┼─────────────────────────────────┤│6│申請入國簽證函申請書正本乙件。│├──┼─────────────────────────────────┤│7│親自取件聲明書正本乙件及郵寄聲明書正本乙件│├──┼─────────────────────────────────┤│8│切結書正本乙件。│└──┴─────────────────────────────────┘附表七:
┌──┬─────────────────────────────────┐│編號│原告向勞動部申請病患服務員離境備查及遞補文件時,被告蓋用仁惠醫院大│││小印之文件:│├──┼─────────────────────────────────┤│1│申請書正本各乙件。│├──┼─────────────────────────────────┤│2│親自取件聲明書正本各2件及郵寄聲明書正本各2件。│└──┴─────────────────────────────────┘附表八:
┌──┬─────────────────────────────────┐│編號│原告向各國駐台辦事處辦理認證時,被告應交付原告之文件:│├──┼─────────────────────────────────┤│1│仁惠醫院開業執照影本二件。│├──┼─────────────────────────────────┤│2│仁惠醫院統一編號編配書影本二件。│├──┼─────────────────────────────────┤│3│仁惠醫院負責人之身分證影本二件。│└──┴─────────────────────────────────┘附表九:
┌──┬─────────────────────────────────┐│編號│原告向各國駐台辦事處辦理認證時,被告應蓋用仁惠醫院大小印之文件:│├──┼─────────────────────────────────┤│1│仁惠醫院開業執照影本2件。│├──┼─────────────────────────────────┤│2│仁惠醫院統一編號編配書影本2件。│├──┼─────────────────────────────────┤│3│仁惠醫院負責人之身分證影本2件。│├──┼─────────────────────────────────┤│4│需求書正本5件。│├──┼─────────────────────────────────┤│5│聲明書正本5件。│├──┼─────────────────────────────────┤│6│授權書正本5件│├──┼─────────────────────────────────┤│7│勞動契約正本2件。│└──┴─────────────────────────────────┘附表十:
┌──┬─────────────────────────────────┐│編號│原告向勞工局辦理入國通報時,被告應蓋用仁惠醫院大小印之文件:│├──┼─────────────────────────────────┤│1│入國通報申請書正本二件。│├──┼─────────────────────────────────┤│2│外國人名冊簡表正本二件。│├──┼─────────────────────────────────┤│3│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正本乙件。│├──┼─────────────────────────────────┤│4│外籍工作生活照顧服務人員名冊正本乙件。│├──┼─────────────────────────────────┤│5│委託書正本乙件。│├──┼─────────────────────────────────┤│6│外國人入國工作及來台工資切結書正本乙件。│└──┴─────────────────────────────────┘附表十一:
┌──┬─────────────────────────────────┐│編號│原告向勞動部申請聘許可函時,被告應蓋用仁惠醫院大小印之文件:│├──┼─────────────────────────────────┤│1│申請書正本二件。│├──┼─────────────────────────────────┤│2│聲明書正本二件。│├──┼─────────────────────────────────┤│3│聘僱外籍勞工雇主親自取件聲明書正本二件。│└──┴─────────────────────────────────┘附表十二:
┌──┬─────────────────────────────────┐│編號│原告向移民署申請居留證時,應蓋用仁惠醫院大小印之文件:│├──┼─────────────────────────────────┤│1│申請書正本乙件。│├──┼─────────────────────────────────┤│2│重出入境申請書正本乙件。│├──┼─────────────────────────────────┤│3│在職證明正本乙件。│├──┼─────────────────────────────────┤│4│核准函影本乙件。│├──┼─────────────────────────────────┤│5│簽證函影本乙件。│└──┴─────────────────────────────────┘附表十三:
┌──┬─────────────────────────────────┐│編號│原告向衛生局辦理體檢報告異常時,被告應蓋用仁惠醫院大小印之文件:│├──┼─────────────────────────────────┤│1│申請書正本乙件。│├──┼─────────────────────────────────┤│2│體檢報告正本乙件。│├──┼─────────────────────────────────┤│3│名冊正本乙件。│├──┼─────────────────────────────────┤│4│委託書正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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