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爰依前開規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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