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26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新年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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