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44號聲請人華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湖 訴訟代理人 林清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何伊羚附表:
┌──────────────────────────────────────────────────────┐│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4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宜雄建設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南崁分行│105年7月17日│1,735,975元│DF0九七0六一│華林││1│ 林玉珍 ││││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00│宜雄建設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南崁分行│105年8月7日│517,614元│DF0九七0六一│華林││2│林玉珍││││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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