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58號原告 吳秀涵 被告 藍建豪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簡字第81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李岳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芳儀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