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472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許志明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許志明積欠聲請人新臺幣81,852元,及其中74,518元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惟被繼承人於民國97年9月16日死亡,查其無第一、四順位繼承人,其第二、三順位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其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此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許志明之遺產管理人,俾利聲請人行使債權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聯名信用卡申請書、聲請人之債權明細表影本等件為證。然查,關於被繼承人許志明之遺產管理人,已經由訴外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經本院於104年8月19日以104年度司繼字第
309號民事裁定選任 許秋華 為被繼承人許志明之遺產管理人,該案已於104年9月30日確定,此業經本院調卷查證屬實。是本件聲請人基於同一目的所為之聲請,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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