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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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水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41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2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水候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水候為位於雲林縣○○鄉○○路○○○○○○○○○○○號(現更址為仁德西路456、468、476號)11間連棟建築物(共用上開地址,建築物共有人為 林水謨林忠德 ,均由 林龍山 管理;相關位置詳附件)最東側第1間「吮指 王炸雞 店」之負責人,其經營炸雞店,需使用眾多電氣設備,又為該「吮指王炸雞店」所在建築物之承租人,本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使用該建築物,在建築物內設有電氣設備自應謹慎、小心,注意定期檢修、維護其電源配線裝置,以避免穿越室內外之電線老舊、劣化或遭受鼠害而受損、受潮,造成電線短路致生火災,且依客觀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此,導致該「吮指王炸雞店」內裝設約3、4年之電氣設備冷藏櫃,於民國103年7月22日晚上9時56分許(颱風夜),因壓縮機穿越室內外之電力線路受損加上受潮發生短路,引燃附近塑膠天花板、木材及下方鐵架上之可燃物,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吮指王炸雞店」建築物及其內部品(詳附表編號1所示),火勢並延燒「吮指王炸雞店」西邊隔鄰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10間連棟建築物(其中附表編號2、3、5、7為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並造成各該建築物或其內物品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損害。
二、程序事項: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雖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04年度易字第128號案件),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罪(本院易字卷第頁),本院認其所為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三、證據名稱:㈠證人證述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 蔡秀 宜於警詢之指述、偵查中之指述及具結證
述(警卷第5至8頁;偵卷第14、18、36頁)。⒉證人即告訴人 侯正力 於警詢之指述、偵查中之具結證述(警卷第9至12頁;偵卷第14、15、17頁)。
⒊證人即被害人 黃俊凱 於警詢之指述(警卷第13至15頁)。⒋證人即告訴人 賴吟蟬 103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1至23頁)。
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施鈺偵 (告訴人賴吟蟬委任之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之指述(偵卷第28頁)。
⒍證人即告訴人 陳玟福 於警詢之指述、偵查中之指述(警卷第17至19頁;偵卷第35、36頁)。
⒎證人即告訴人林水謨於警詢之指述(警卷第29至31頁)。⒏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林龍山(告訴人林水謨、林忠德委任之告
訴代理人)於警詢之指述、偵查中之指述(警卷第25至28頁;偵卷第15頁、第34至37頁)。
㈡書證、物證部分:
⒈雲林縣消防局檔案編號O14G22V1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含火
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摘要、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簽到表、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結論:綜合現場勘查、火流燃燒跡證、火災出動觀察及關係人所述,起火戶係「吮指王炸雞店」建築物,起火處位於「吮指王炸雞店」作業區東側鐵架附近,為最先起火燃燒處,而起火原因研判因電器因素而引起火災之可能性最大。並載明:「吮指王炸雞店」的外部線路經由建築物東側外部的變壓器進入室內的配電盤使用,檢視該配電盤及附近線路,均為發現熔斷或電痕產生;內部作業區西側的電器設備大多連接至廁所牆上的配電盤供電使用,而該配電盤因受火燒損而掉落,經檢視該處線路亦未發現任何電痕;經勘查建築物內部各處電力線路上的殘痕,於①作業區西側工作檯實心線、②東側冰箱上方絞線、③建築物東側外部總電源絞線、④建築物東側外部冷藏櫃壓縮機電源絞線等4處發現熔痕,採集送消防署鑑析結果,除編號①為熱熔痕外,其餘均是通電痕,比較上述通電痕相關位置大約侷限在該建築物東側鐵架附近,結果與現場起火處火流殘跡相符,其中冷藏櫃壓縮機電源線屬於末端電路,又該線路的敷設路徑經過鐵皮浪板穿越室內外,且與起火處相近…林水候於訪談時表示,店裡曾有發現老鼠,有放置毒餌與補鼠器等語,火災發生當時又正逢麥德姆颱風登陸吹拂強烈東北風;該冷藏櫃壓縮機電力線路因環境、外力造成短路而起火燃燒,相當可能引燃塑膠天花板、木材及下方鐵架上的可燃物,研判本案因電氣因素而引起火災的可能性最大)、火災出動觀察紀錄、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火災現場平面圖及物品配置圖、火災現場照片96張〉1份(警卷第63至184頁)。
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1月13日現場勘驗筆錄1份(偵卷第23至24頁)。
⒊被告 林水侯 之租賃契約書1份(警卷第45至46頁反面)。
雲林縣稅務局103年房屋稅繳款書2紙、雲林縣臺西地政事
務所土地所有權狀6紙、土地所有權買賣契約移轉書1份(警卷第34至43頁)。
林壹中 (即證人 蔡秀宜 之夫)之租賃契約書1份(警卷第48至49頁反面)。
⒍證人侯正力之之租賃契約書1份(警卷第50至52頁反面)。
⒎證人黃俊凱之租賃契約書1份(警卷第54至55頁反面)。
⒏證人賴吟蟬之租賃契約書1份(警卷第56至57頁反面)。
⒐證人陳玟福之租賃契約書1份(警卷第60至61頁反面)。
㈢被告供述部分:
⒈被告於警詢之供述,並供稱:冷藏櫃裝設約3、4年,散熱
風扇則是最近裝設在建築物東側外部等語(警卷第1至4頁)。
⒉被告於偵查之供述(偵卷第12至16頁、第34至37頁)。
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並供稱:承租之建築物內電氣
設備是自己使用,冷藏櫃、冷凍櫃是同1廠商設置,係承接前任承租人原先的電路;案發後有詢問過水電行,說可能是鼠害,還有是颱風天濕氣比較重;承認為本件之起火戶、起火原因,對起火原因有疏失等語(本院易字卷第75頁反面至77頁反面、第97至98頁反面、第131頁)。
四、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民法第4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依上開民法之規定,承租人需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保管租賃物。查被告為「吮指王炸雞店」所在建築物之承租人,依法有保管租賃物之義務,在承租之建築物內使用電氣設備,自應謹慎、小心,注意定期檢修、維護其電源配線裝置,以避免穿越室內外之電線因老舊、劣化或遭受鼠害受損、受潮而短路引發火災,又被告知悉該建築物內有鼠害,在其內裝設電氣設備冷藏櫃已約3、4年,且該冷藏櫃壓縮機係穿越室內外,加上案發當日颱風來襲,有前揭證據資料可資佐證,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檢修、維護冷藏櫃壓縮機之電力線路,導致冷藏櫃壓縮機穿越室內外之電力線路因受損加上受潮發生短路,引發火災,因此燒毀上開共11間連棟建築物及其內物品,被告自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火災發生燒燬上開建築物及其內物品,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至明。
㈡所謂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並不以放火當時果有人在內為必
要,而應以案發時段該建築物於平時有人在內使用為已足(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541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經營之「吮指王炸雞店」所在建築物,以及如附表編號2、3、5、7所示建築物,平時有人在內作為經營攤位使用,自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另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罪所稱之燒燬,係指燃燒毀損之義,亦即標的物已因燃燒結果喪失其效用而言;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其所謂燒燬,係指火力燃燒,喪失物之效用而言,必須其物喪失主要效用,始得謂放火「既遂」(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8230號、87年度臺上字第1719號判決要旨參照)。是刑法第173條第2項所稱之「燒燬」,亦應同此解釋。而本案起火戶「吮指王炸雞店」所在建築物及其西側相鄰之10間連棟建築物,受損情形詳如附表編號編號1至7所示,顯見該等建築物及其內物品之主要效用業已喪失,而達燒燬之程度。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起訴書核犯欄記載被告涉嫌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罪,應屬誤載,併予敘明。
㈢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其直
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公共安全,雖同時侵害私人財產法益,但仍以保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而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係指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整體而言,應包括建築物內所有設備、物品。故被告一個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行為,雖同時燒燬建築物內他項物品,然無論該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與同時燒燬數犯罪客體者情形不同,均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建築物以外他人或自己所有物罪(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1471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僅論以單純一罪,不以其所焚建物數或財物所有人數,而成立數罪名,應無想像競合關係(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67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其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共安全,故其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不同,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體的觀察,成立單純一罪。如認定行為人一失火行為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及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依照上開說明,自應以刑法第173條第2項處斷(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60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被告以一失火行為,燒燬「吮指王炸雞店」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及其內物品,並延燒西邊隔鄰之如附表編號編號2、3、5、7所示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及其內物品,如附表編號4所示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及其內物品(「凱旋檳榔攤」歇業中),以及如附表編號6所示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原承租人已退租),雖有多處建築物及其內物品遭到燒燬,仍應僅成立一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
㈣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按,其在所承租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即「吮指王炸雞店」)內設有電氣設備,因疏未注意謹慎、小心使用,並定期檢修、維護其電源配線裝置,以避免穿越室內外之電線老舊、劣化或遭受鼠害而受損、受潮,造成電線短路致生火災,導致「吮指王炸雞店」內冷藏櫃壓縮機穿越室內外之電力線路受損加上受潮發生短路,引燃所在建築物該處附近之塑膠天花板、木材及下方鐵架上可燃物,該建築物因而發生火災,並延燒波及相鄰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10間連棟建築物,造成被害人林水謨、林忠德、蔡秀宜、侯正力、黃俊凱、賴吟蟬、陳玟福受有一定損害,然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已部分賠償上開被害人林水謨新臺幣(下同)105,
500元、林忠德105,500元、蔡秀宜25,000元、侯正力86,000元、黃俊凱18,000元、賴吟蟬41,000元、陳玟福19,000元(總計40萬元),上開被害人林水謨等人並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此有本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75、176、17
7號和解筆錄各1份、暫先部分領款收據7份(本院易字卷第110至116頁)在卷可憑,暨被告職業商,僅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警卷第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疏忽,致觸犯本件犯行,犯後業已坦承犯行,並部分賠償被害人林水謨等人共40萬元,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73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
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73條(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建築物(攤位│承租人/使用│建築物或其內物品│││名稱)│人│││││││├──┼──────┼──────┼───────────────────────┤│1│「吮指王炸雞│林水候│①建築物南側鐵捲門呈關閉狀,鐵捲門上方呈受熱氧│││店」││化變色貌,下方部分則為油漆燒損;建築物內部販│││││賣區所放置的物品也呈現上方受熱燒損而下方則部│││││分保持原狀未受燒,但作業區所堆放大量的物品、│││││機具則呈現嚴重受燒、氧化、變形,該建築物作業│││││區的西南側辦公桌周圍尚有紙張等可燃物殘留,為│││││消防搶救人員殘火處理時從櫃內取出;作業區的東│││││南側油鍋(呈關閉狀)周圍留有附近櫃子翻攪出來│││││的包裝紙袋;作業區南側的鐵質工作檯上留有北低│││││南高形的火流殘跡;該建築物作業區北側擺設許多│││││電器機具,受燒後鐵皮呈現嚴重變形及氧化變色情│││││形,不僅呈黃褐色甚至產生暗青色,其中設置在作│││││業區西側的機具鐵皮均向東倒塌。│││││②經將該建築物作業區物品逐層復原重建,發現堆放│││││在該處附近的油桶呈現靠近北側嚴重受燒變色且膨│││││脹變形,靠近南側則僅燻黑、燒損而無變形;作業│││││區西側的機具其鐵皮明顯變成暗青色,且均嚴重扭│││││曲變形,設置在作業區東側的冰箱側面鐵皮上,留│││││有明顯北低南高形的氧化火流殘跡;作業區北側停│││││放兩輛機車,停在北邊的機車受燒後僅殘留鐵質骨│││││架,該骨架氧化呈黃褐色,但線路及零件尚存,停│││││在南邊的機車亦受燒剩骨架,且氧化呈現暗青色,│││││其中該機車的零件與線路已燒失;建築物作業區東│││││側的鐵架受燒後呈現變形向東側彎曲,而存放在該│││││處的油桶分別呈現膨脹、凹陷、外殼嚴重燒損等情│││││形,鐵架上的物品也大多碳化燒失掉落地面,剩少│││││許碳化物於架上,鐵架周圍之碳化物幾乎受燒成粉│││││狀。│├──┼──────┼──────┼───────────────────────┤│2│「吮指王炸雞│林壹中/蔡秀│建築物南側鐵捲門呈開啟狀,且受燒後呈現氧化變色│││店」西邊第1│宜(蔡秀宜當│、掉落地面,建築物內部不僅均勻佈滿碳化物及屋頂│││間(津津羊肉│時在現場)│的石棉瓦碎片,桌椅的鐵質骨架也受燒氧化甚至變形│││羹)││;建築物東側與「吮指王炸雞店」間的木材隔間已碳│││││化燒失,「吮指王炸雞店」擺設的機具受燒後向西即│││││「津津羊肉羹」方向變形倒塌,其中變形最嚴重位置│││││在建築物中間,將「津津羊肉羹」東側地面物品復原│││││重建後,發現該處木材隔間牆的底部角材也是以建築│││││物中間位置為碳化低點,南北兩側的角材未嚴重燒損│││││部分還留有薄材未燒失,「津津羊肉羹」西側的冰箱│││││受燒後留有東低西高形的火流殘蹟,結構亦向東側傾│││││斜變形;「津津羊肉羹」北側屋頂的石棉瓦留有部分│││││尚未受燒塌落,而「吮指王炸雞店」北側屋頂則全部│││││掉落;「津津羊肉羹」西側牆面天花板的角材雖大部│││││分已碳化,但尚殘留些許碳化木材,而「吮指王炸雞│││││店」東側牆面天花板的角材已全數燒失甚至未留下碳│││││粒子。│├──┼──────┼──────┼───────────────────────┤│3│「吮指王炸雞│侯正力(當時│①左揭西邊第2間建築物南側出入口鐵捲門為開啟狀│││店」西邊第2│在現場)│,但受燒後呈現氧化變色並塌落,建築物內部餐廳│││至6間(廣東││空間擺設的桌椅,其木質及塑膠部分已經燒失,鐵│││粥)││質結構亦呈氧化變形狀,店面均勻佈滿碳化物及屋│││││頂的石棉瓦,而上方的天花板也完全燒失成碳化物│││││。│││││②左揭西邊第3間建築物南側作業區的攤位外部,約│││││略以一定高度以上有受火燒損,下方部分保持原狀│││││,作業區的烹飪用具受高溫影響氧化變色但尚維持│││││結構而未變形;建築物內部餐廳空間擺設的桌椅,│││││其木質及塑膠部分已經燒失,鐵質結構亦呈氧化變│││││形狀,地面均勻佈滿碳化物及屋頂的石棉瓦;上方│││││的天花板也已完全燒失成碳化物,房間隔間牆、寢│││││具也已完全燒失成塊狀。│││││③左揭西邊第4間建築物南側作業區瓦斯鋼瓶尚為完│││││整,烹飪用具大部分已受火燒損;建築物內部餐廳│││││空間擺設的桌椅可燃物也已經燒失,鐵質結構亦呈│││││氧化變形貌,地面均勻佈滿碳化物及屋頂的石棉瓦│││││;內部上方的天花板也已完全燒失成碳化物,連牆│││││上的天花板角材也已經完全燒失。│││││④左揭西邊第5間建築物南側作業區鋁門呈現上半部│││││燒熔而鐵捲門呈現開啟狀態;建築物內部餐廳受燒│││││後,擺設的桌椅鐵質骨架呈氧化現象,地面均勻佈│││││滿碳化物及屋頂的石棉瓦;內部木板隔間及天花板│││││也已經完全燒失成碳化物。│││││⑤左揭西邊第6間建築物南側鐵捲門呈關閉且受燒氧│││││化狀,內部空間空曠無擺設家具;地面均勻佈滿石│││││棉瓦及受燒掉落的屋樑,該屋樑亦呈燒細、燒斷現│││││象,與西側「凱旋檳榔攤」之間的木板隔間也完全│││││燒失,上方木質天花板也全數燒失。│├──┼──────┼──────┼───────────────────────┤│4│「吮指王炸雞│黃俊凱(歇業│建築物南側鐵捲門呈關閉且受燒氧化狀,鋁質攤位上│││店」西邊第7│中)│方受燒毀損,建築物內部僅放置1臺冰箱及冷氣機,│││間(凱旋檳榔││均未通電使用,冰箱內亦無擺設物品;上方木質天花│││攤)││板全數燒失,屋頂石棉瓦均已掉落,屋樑呈現燒細、│││││燒斷,部分甚至呈細碎狀。│├──┼──────┼──────┼───────────────────────┤│5│「吮指王炸雞│賴吟蟬(起訴│建築物南側鐵捲門呈現開啟但受燒掉落狀,屋簷下的│││店」西邊第8│書誤載為施吟│冰箱內有擺設商品,冰箱呈現上方明顯受燒氧化變色│││間(挑逗檳榔│蟬,當時在現│痕跡;建築物內部營業區、房間內桌椅、隔間及寢具│││攤)│場)│大部分已燒燬,掉落的屋樑呈現燒細、燒斷現象,上│││││方木質天花板也全數燒失,屋頂石棉瓦均已掉落,僅│││││北側更衣間內的物品尚為完整未受延燒。│├──┼──────┼──────┼───────────────────────┤│6│「吮指王炸雞│(退租)│建築物南側鐵捲門關閉且受燒氧化變色,建築物內部│││店」西邊第9││地面均勻佈滿石棉瓦及碳化掉落之屋樑,屋樑呈均勻│││間││受燒碳化狀;建築物內無其他家具、擺設物品,上方│││││木質天花板全數燒失,屋頂石棉瓦均已掉落。│├──┼──────┼──────┼───────────────────────┤│7│「吮指王炸雞│陳玟福(起訴│建築物南側鐵皮屋簷、鐵捲門均受不等程度燒毀損(│││店」西邊第10│書誤載為 陳玫 │鐵捲門呈油漆燒失、煙燻情形),越靠近東側則鐵皮│││間(大陸仔檳│福)│、鐵條變形程度較大,且越顯氧化亞鐵色;上方屋樑│││榔攤)││碳化、但尚未燒失,僅部分屋瓦掉落;建築物內部物│││││品受燒後大多表面碳化,但物體結構尚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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