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成交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成交簡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7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庭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