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9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文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文茹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簡文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簡文茹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31日│100年9月27日│100年7月19日上午│││││6時4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194、│毒偵字第2194、│毒偵字第1780、│││2240號│2240號│1811、1928、2036│││││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868號│1868號│15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9日│100年10月26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簡上字第││判決││1868號│1868號│219號││├────┼────────┼────────┼────────┤││判決│101年1月9日│100年1月9日│100年12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86號│執字第286號│執字第869號││├────────┼────────┼────────┤││編號1至編號2所示│編號1至編號2所示│編號3至編號6所示│││之罪,曾合併定應│之罪,曾合併定應│之罪,曾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執行有期徒刑4月│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30日凌晨│100年8月9日凌晨│100年8月18日晚間│││1時50分為警採尿│2時27分為警採尿│11時1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前回溯96小時內之│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某時│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780、│毒偵字第1780、│毒偵字第1780、│││1811、1928、2036│1811、1928、2036│1811、1928、2036│││號│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588號│1588號│15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26日│100年10月26日│100年10月26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00年度簡上字第│100年度簡上字第││判決││219號│219號│219號││├────┼────────┼────────┼────────┤││判決│100年12月30日│100年12月30日│100年12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69號│執字第869號│執字第869號││├────────┼────────┼────────┤││編號3至編號6所示│編號3至編號6所示│編號3至編號6所示│││之罪,曾合併定應│之罪,曾合併定應│之罪,曾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執行有期徒刑10月│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17日│100年12月20日│100年12月22日│││凌晨0時許(聲請│││││書誤載為100年12│││││月17日下午1時3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37號│毒偵字第316號│毒偵字第316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40│101年度訴字第140││││65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21日│101年6月20日│101年6月20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40│101年度訴字第140││判決││656號│號│號││││││││├────┼────────┼────────┼────────┤││判決│101年7月23日│101年7月23日│101年7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009號│執字第2037號│執字第2037號││├────────┼────────┼────────┤│││編號8至編號9所示│編號8至編號9所示││││之罪,曾合併定應│之罪,曾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執行有期徒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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