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4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3441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柒萬捌仟肆佰參拾玖
元,及其中國宅基金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肆仟參佰貳拾肆元,又其中銀行資金新台幣壹佰壹拾參萬肆仟壹佰壹拾伍元,均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六五、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九計算之利息,並均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其逾期部分應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