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3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3050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零玖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壹仟肆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二點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宋漢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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