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88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潘文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玖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議,約定
自民國95年5月起,以359,645元,利率3.88%,共分80期,每月10日清償欠款。詎料,債務人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債權人就未償還之債務餘額按比例計算後,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人亦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經查,原契約為信貸契約1(借款金額10萬元整,利率百分之12.88,占債務協商2
4.55%)即信貸契約2(借款金額30萬元整,利率百分之9.99,占債務協商75.45%),併此敘明。
㈡債務人於民國94年5月3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
額為10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2.88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2月10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78,421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又債務人於民國94年5月3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
總額為30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9.99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2月10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41,008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㈣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88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文豐│自民國96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78421││月11日起│││││元│││││├──┼───┼─────┼──────┼──────┼───────┤│002│新臺幣│潘文豐│自民國96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9.99%│││241008││月1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文豐│自民國96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8421││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潘文豐│自民國96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1008││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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