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一О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二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壹所示「CHINEL」「FENDI」、「LOUISVIUTTON」等商標圖樣,分別係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義大利商芬蒂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芬蒂公司)、法商威頓菲爾斯公司(下稱威頓菲爾斯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領有商標註冊證(詳細之註冊號數、商標圖樣、專用商品及專用期間如附表壹所示),現仍在專用期間,亦明知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間,向姓名不詳綽號「香港仔」之成年男子,所批售低於市價甚多之各類皮件等,係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上開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竟基於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三月下旬某日起,連續在其所擺設於臺北市○○街「五常菜市場」內攤位(起訴書誤載為臺北縣三重市○○○路○○○號九樓之十住處)陳列,並出售仿冒上開商標之皮包、皮夾等商品圖利,迨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許,在上述住處,為警循線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貳編號一至三所示所販賣仿冒商標之各類皮件及其所有編號四至八所示,供本件犯行所用之每日營業日誌一本、商品目錄一本、攤位調度對帳單一張、進貨估價單三張與名片二十張。
二、案經芬蒂公司、香奈兒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時地販賣相同於上開商標圖樣仿冒之各類皮件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劉廷耀 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查獲現場所攝之照片二十幀及附表貳所示仿冒之皮件與每日營業日誌一本、商品目錄一本、攤位調度對帳單一張、進貨估價單三張、名片二十張等扣案可佐,而如附表壹所示之商標圖樣,業經香奈兒公司、芬蒂公司及威頓菲爾斯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前身即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復有商標註冊證影本三紙在卷可稽,即當庭勘驗查扣之仿冒之皮件等,其上有附表壹所示之商標圖樣,消費者自外觀上殊難辨別,該仿冒品所貼圖樣與真品商標圖樣完全相同,其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之商標圖樣,殆屬無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甲○○明知為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皮件而販賣,核其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人雖未論及陳列犯行,惟與上開販賣犯行有實質上一罪之吸收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酌。又被告先後多次販賣犯行,時間密接,所犯構成要件亦復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以低價批售仿冒他人商標之商品,營取差額利得,其不正競爭所生危害消費者利益及工商企業之正常發展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至扣案相同於附表貳編號一至三所販賣仿冒商標之各類皮件,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附表貳編號四至八所示之每日營業日誌一本、商品目錄一本、攤位調度對帳單一張、進貨估價單三張與名片二十張,係被告所有供本件販賣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智評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彭松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秀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表壹:
編號註冊號數商標圖樣註冊人專用商品專用期間
一第六二六五八瑞士商香奈各種書包、手提自八十三年一月
0號兒股份有限箱袋、旅行袋、一日起至九十二
公司皮夾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二第一五七七五義大利商芬書包、手提箱袋自七十年八月十
一號蒂國際有限、旅行袋、皮夾六日起延展至九
公司及一切應屬本類十年八月十五日
之商品止
三第一四九六八法商威頓菲各種手提箱、手自七十年三月一
二號爾斯公司提包、旅行箱、日起延展至九十
行李箱及其他應年二月二十八日屬本類之一切商止品附表貳:
編號仿冒商標圖樣之皮件名稱數量沒收法條
一仿冒CHANEL香奈兒皮件拾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
二仿冒FENDI芬蒂皮件壹佰陸拾個同右
三仿冒LOUISVUITTON路易威登皮件柒佰個同右
四每日營業日誌壹本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
五商品目錄壹本同右
六攤位調度對帳單壹張同右
七進貨估價單參張同右
八名片貳拾張同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