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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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7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謝淇安 被告悅盛紡織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承立 被告 李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被告之戶籍住所尚有未明確待送達確認,仍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訂於109年4月28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紀元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重訴 字第 477 號裁定(109.03.31)[和解]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重訴 字第 477 號和解筆錄(109.04.28)[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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