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2號原告山左散熱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柏毅 被告 陳廖鴻 即鴻鉅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7年度司促字第8110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39,950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39,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4,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何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