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33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古蓓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古蓓蓓於民國90年5月18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約定利率以11.88%固定計算,借款期限五年;並約定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借款人繳付本息至96年3月25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債權人借款本金69,092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爰本案借款已到期,借款人古蓓蓓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並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金、利息與違約金。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