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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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501號原告 劉仲芹 被告 白吉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0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證據補充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白吉杉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在案,依前開法條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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