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宗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宗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謝宗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4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2月確定;(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25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 嗣經 本院以106年度上字第3269號、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29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98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3月確定;(四)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桃交簡字第272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一)至(三)所示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2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與上開(四)所示之罪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7年7月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91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家賢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