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審交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易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蔡霈蓁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