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國小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國小字第7號

原告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司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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