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318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3185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涵瑜

鄭穎聰

被告 邵政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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