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小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基小字第465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承豫
高健銘 被告 邵奕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四十五於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並訂民國110年6月22日下午4時45分在本院第9法庭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鄭又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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