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小字第47號
原 告 陳家騫
被 告 陳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遭不詳之人詐騙,因而將款項匯入被告
名下之玉山銀行虛擬帳戶內,被告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查被告住
所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又被告具狀請求將本
件移轉其住所地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並提出
包含原告等遭詐騙被害人等對其提出刑事告訴之刑事案件,
業經檢察官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之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899號不起訴處分書供參。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