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40號聲請人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杰 代理人 楊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4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4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5年4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5年10月
24日(期間之末日10月22日為星期六,以再次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周怡青┌───────────────────────────────────────────────┐│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弘璽建設有限公司劉│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台灣櫻花股│105年2月5日│108,000元│EA0000000│││友榮│用合作社成功分社│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