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181號聲請人 徐銜蔓 代理人 梁燕妮 律師相對人 劉晉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訴請相對人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107年度家訴字第17號),因聲請人領有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臺北市低收入戶卡、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經核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哲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