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促字第36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促字第36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貴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素貞 相對人即債務人有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旭昌 即 張文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