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03號上訴人 盧嘉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榆恒 (原名 黃玉敏 )、 黃玉琴 、 黃玉真 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20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8,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文嵐
法官翁熒雪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