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428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務人 游婉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其中壹拾萬壹仟叁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叁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陸萬捌仟捌佰貳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肆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其中肆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