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09號聲請人 陳中信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進財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台端提出之土地謄本所載,台端與第三人 陳美娟 共有1個抵押權,則台端單獨請求裁定拍賣抵押物之依據何在?如第三人陳美娟委託台端聲請,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台端及陳美娟,並提出陳美娟出具之委任狀。
二、依據台端聲請狀內容請求所示,債務人 宋進才 借款金額為新台幣350萬元,惟依台端提出之借據,借款金額僅新台幣15
0萬元,如台端另有其他債權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
三、請提出高雄市○○區○鎮段○○○○○○○○號土地之第「三」類最新登記謄本。(謄本之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姓名須完整記載)
四、相對人宋進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