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7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江少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參仟零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下同)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及105年7月14日金管銀票字第10500160540號函,得就既有客戶受理線上申辦業務,並以確認申請人身分替代徵信程序處理郵寄、傳真或網路申請案件,債務人為聲請人既有之存款客戶,透過網路銀行申請信用卡,並以簡訊驗證其確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03,042元,其中已到期本金99,802元(已到期之本金99,802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0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2,035元、違約金雜費計1,205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2071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1678元江少槿自民國110年0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六002新臺幣5932元江少槿自民國110年0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五003新臺幣2192元江少槿自民國110年0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五◎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