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毛重壹點壹伍公克)沒收銷燬。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此部分聲請為正當。
三、本件被告為警查獲時否認有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並辯稱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第三人 黃盟祥 所有等語,嗣經警採集被告之尿液,送檢驗結果,確未呈海洛因代謝物嗎啡之陽性反應,此有被告警偵訊筆錄、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見毒偵卷第21頁)附卷可稽,嗣後檢察官亦根據被告所述,認被告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依此聲請觀察、勒戒,經本院裁定准予觀察、勒戒送執行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乃經檢察官以被告無繼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傾向,於95年7月21日為不起訴處分,此亦有觀察、勒戒聲請書、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綜上所述,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對象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是檢察官併就海洛因部分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玉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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