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0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佳儀 債務人 郭哲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參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