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0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杇柴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永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肆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為系爭本票之背書人,應負票據背書人責任。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票據關係而為請求,則有關請求事項均應以票據法律關係為據。準此,聲請人主張給付違約金部份,核為票據法所未規定之事項,自不生票據上之效力,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