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50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謝惠慈 債務人 陳駿仁
吳嘉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陳駿仁、吳嘉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捌拾參萬肆仟零陸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陳駿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柒萬壹仟捌佰零
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駿仁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嘉琪給付之。
㈢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一: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6,686,843元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865%暨自112年12月1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0021,147,225元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2.24%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附表二: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471,803元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2.41%暨自112年12月11日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