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原交易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章志銘選任辯護人黃柏彰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章志銘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章志銘於民國106年9月19日不詳時間,在桃園市龍潭區名稱不詳之壢青工廠與友人飲用米酒頭後,明知飲酒後注意力、控制力及反應能力均會減低,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猶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因不想家人聞到其身上酒味而於不詳時間至桃園市○○區○○○街與公園路旁停車場內倒地睡覺,並未將機車熄火,嗣警據報於同年月20日凌晨0時36分到場,發現章志銘倒地睡覺,身旁機車仍在發動中,而對章志銘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2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章志銘固不否認有不勝酒力而倒臥在桃園市○○區○○○街與公園路旁停車場內睡覺,BYE-297號普通重型機車在旁發動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行,辯稱:伊係在該公園內與他人一起喝酒,酒後不勝酒力,才躺在公園內睡覺,伊並沒有騎車云云;其辯護人為其辯以:起訴書載被告是從龍潭騎過來,僅有被告之自白,然據密錄器內容可知,被告亦有說是坐在公園喝酒,難認其自白在龍潭喝酒可採,且被告當時很醉,其所述並不具真實性云云。經查:
(一)警員 林哲名 於106年09月20日凌晨00時22分接獲勤務指揮中心指派,有人報案:「仁善二街與公園路口一處停車場內有部DYE-297號機車旁,有人躺在地上」,而於106年09月20日凌晨00時30分前往上開地址查看,發現有一名男子躺臥地面且該男子身旁有一部BYE-297號重機車係呈現發動狀態,而該男子身上傳出濃厚酒味,經查該男子即是被告章志銘,而警員林哲名對被告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2毫克等情,業據警員林哲名於偵訊證稱:接獲勤務通報,有民眾報案有名男子倒臥在仁善二街口停車場內,旁邊有機車發動中,我們到場後有男子倒在機車旁,機車確實在發動中,我們就搖醒該名男子為何在這,男子回答我晚上在龍潭工地與同事喝晚酒要騎去中壢工地上班,不小心在這裡睡著了等語綦詳(偵字卷第37頁),復有警員之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案件紀錄表、舉發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照片等件在卷可佐(偵字卷第12頁至第13頁、第16頁至第22頁),且被告亦不否認前情,是前開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於偵訊、本院訊問時固均辯稱:是在查獲地點喝酒,伊沒有酒後駕車云云。經本院勘驗密錄器,其內容如下,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4頁至第38頁):
警員:為什麼車子在發動?可以告訴我嗎?被告:因為我很早就在這邊待命警員:待命,去哪邊待命被告:我是施工班的警員:去哪裡施工?龍潭哪裡?被告:不是龍潭警員:不然哪裡?身分證字號幾號?被告:我在施工的警員:身分證字號幾號?被告:Z000000000警員:什麼名字?被告:章志銘警員:章志銘被告:右。
警員:怎麼會騎車呢?被告:沒有我早就放在這邊警員:還要再說謊嗎?被告:我不會說謊警員:你不會說謊,你最會說謊,你這樣光講我就知道你
在說謊了。你人在這邊,躺在這邊睡覺,摩托車發動著,然後你跟我說在待命,你知不知道這邊是哪裡?這邊是哪裡你知道嗎?警員:這邊是哪裡知不知道?警員:好了,不要一直翻,這邊是你哪裡你知不知道?我
在問你問題,先回答我被告:我到那個警員:你要去哪裡施工?哪裡?被告:中壢警員:中壢是不是?被告:對對對對警員:你從哪邊騎過來的?被告:我從龍潭那個警員:龍潭哪裡?被告:龍潭那個那個警員:龍潭哪裡騎?被告:龍潭瀝青廠過來的警員:騎車過來的是不是?被告:對對對警員:然後呢?被告:我就騎來這邊等施工啊,明天要上班啊警員:你酒什麼時候喝的?被告:下班啊警員:下班喝的?被告:在工廠啊。
警員:工廠哪裡?被告:瀝青啊警員:瀝青在哪裡?被告:在那個台三乙線那邊啊警員:瀝青,台三乙線,哪一區?被告:台三乙線那個啊警員:桃園那麼多區是哪一區?龍潭嗎?被告:龍潭那個,新竹算跟桃園的界線警員:在那邊喝,喝完呢,然後呢?被告:就散了警員:然後要去哪裡施工?幾點要施工?被告:有的時候四點警員:所以喝完不回家,就直接去施工的地方是不是?被告:哪裡有家可以回警員:不然你住哪裡?被告:我是住大溪埔頂路那邊啊警員:埔頂路幾號?被告:埔頂路2段那個仁善七街88號那邊警員:你到底為什麼會在這邊?警員:這哪裡你都不知道了,不是嗎?被告:這埔頂路啊。
警員:然後呢?被告:埔頂路我家就在旁邊啊警員:你喝完就直接騎過來了,是不是?被告:我通常,對啊,這棵樹是我種的警員:你剛在瀝青喝完就直接騎過來是不是?被告:我很早就在這裡了。不是。
警員:不然呢?被告:我很早就在這裡了警員:啊?被告:對啦對啦,是我種的,沒有錯啊,我常常會在這邊
自己會那個警員:哪個?被告:對。這個,沒有錯。
警員:對什麼?被告:有時候會來這邊講自己的心事警員:我現在只問你從哪邊喝酒?然後怎麼會騎到這邊來被告:瀝青工廠警員:喝完之後就直接騎過來?被告:對對對警員:然後就睡著了被告:沒有。坐下來警員:我剛看到你的時候是睡著的警員:躺在地上被告:對對對警員:就睡著了?被告:對對,想心事就警員:那就酒測一下喔警員:這台車誰的?被告:我太太的警員:來的時候車還在發動,做函送好了。有看到人,沒
看到在騎,做函送警員:你幾點喝的?被告:我早就在這裡了警員:你幾點喝的?警員:你喝到什麼時候的?警員:喝到幾點?被告:我很早就在這裡了,不要這樣子警員:沒有辦法,那個報案的警員:你到底喝多少?被告:我們是朋友在一起,我有喝啊警員:喝什麼酒被告:喝那個米酒頭,我隔壁而已,過去就到了,就88號
啊,所以我不敢給家人聞到小孩子那種味道警員:你這樣騎回來就不對,你應該坐計程車啊被告:不是,我本來在這邊就一直發動,真的警員:那你怎麼回來的被告:我就是騎這個警員:你就是從那邊喝酒完騎摩托車回來嘛警員:我不管你從騎回來多久了,你就是有騎回來對不對
?警員:好啦測一下吧,這沒辦法啦,這是民眾打110報案
,說有一個人躺在這邊,然後我們來就看到摩托車在發動,好啦做個酒測警員:我現在告訴你,拒測的結果好不好,就是要罰9萬
元、直接要扣車、吊銷駕照要三年,不划算警員:還要做交通講習被告:好的朋友都在我這邊……警員:我跟你講你這邊做完你可以離開,請你朋友來牽車
就離開了,我們沒有要移送你,但你這個還是要照規定來做,我們來看到的確實狀況是這樣子,好不好警員:你有用過嗎?含住吐氣連續五秒,好不好,叫你停
再停被告:不用用了啦?警員:你想要選擇拒測嗎?被告:不想拒測阿...,但我還是警員:拒測太重了啦,建議你還是吹啦被告:不要這樣子好不好,我就是不想騎給孫子看到警員:那你就從龍潭坐計程車回來就好阿警員:你這樣做了最壞的示範被告:我已經回到這邊家88號啊警員:你躺在路上,民眾報案以為是...為甚麼躺在那邊警員:摩托車還發動著警員:好啦吹一下好不好被告:我就是為了要離開那個路線才來這休息一下警員:工作很辛苦我知道,喝酒也沒關係,但喝酒就是不
能騎車阿,你騎車從龍潭騎回來騎到這邊,都恍神躺在路邊警員:來持續吹氣警員:叫你停再停警員:叫你停再停,好不好警員:先吸一口氣慢慢來警員:來自己看一下被告:我就是有喝酒,老實跟你說警員:我們知道阿警員:政府都三令五申喝酒後就不要騎乘機車或駕駛汽車警員:0.62MG/L那個高被告:我就跟你說我有喝酒了,從那邊就停下來了警員:你從那邊騎到這邊來了被告:不是,真的。
警員:真的。我就跟你講了被告:你都沒體諒到善良的百姓就是這樣子警員:沒有善良,你這麼醉騎在路上,真的萬一人家不慎
跟你撞到,你就一點都不善良被告:我已經在範圍裡面阿警員:那是你運氣好警員:來簽名一下,來這是你吹得嘛,0.62MG/L,簽個名
好不好被告:我窮得要命,還有要照顧的人,你這樣…警員:你都知道你自己狀況那麼差,你不是應該更要潔身
自愛嗎?被告:我潔身自愛在這個框線啊警員:你沒有。
警員:從龍潭騎回來有沒有?喝了醉從龍潭騎回來有嗎?被告:我還回來這邊,特別跟我自己種的龍眼在這邊警員:章志銘,哭什麼警員:好好跟你講要聽,好不好。我跟你說等一下你就可
以回家了,配合一下被告:我在這個車場裡面休息,你看,你們還是這樣子弄
我警員:如果是這樣子就算了,問題是我們看到的就不是這
樣嘛警員:我們就看到你車子發動的躺在那邊被告:我在休息阿警員:為甚麼休息?喝醉酒了是不是?被告:喝醉酒就是休息咩警員:喝醉酒騎車回來休息是不是?被告:在停車場停車的地方休息咩,不是在馬路上啦警員:所以勒,車子怎麼進來的?警員:為甚麼車在這裡?被告:我自己弄過來的警員:怎麼弄過來的被告:如果你在馬路上的話,我說你逮到我的話……警員:那我就給你移送了,我就直接送你去地檢署,我就
是看到這狀況才給你做函送,我沒有依現行逮捕你,你還要跟我講這個東西被告:你們不是這樣子好不好,我還要照顧孩子警員:名字簽一簽被告:零點六多大概多少錢?警員:看法官警員:你之前有沒有紀錄過?被告:我就是有記錄過警員:簽一簽就可以回家被告:我現在問你們說警員:你簽不簽都一樣警員:我跟你講,檢察官是看你犯後的悔意被告:拒簽的話是……?警員:你拒簽沒關係,檢察官會認為你吹完後你的犯意沒
有悔意,針對你的酒後駕車的行為沒有悔意,會不會從重量刑我不知道,我只能告訴你這是法定程序,你既然本人親自測試就請你簽名,如果你不簽就跟檢察官說你拒簽,檢察官就會問你為甚麼拒簽我就不知道你要怎麼回他了被告:那簽了勒警員:就是一樣阿,這本來就是法定程序一定要簽的警員:你車子我們幫你騎回去了警員:車上有無其他貴重物品?被告:沒什麼貴重物品,就雨衣、衣服這樣子阿警員:這裡有一隻手錶,你應該沒有其他違禁品吧?
(打開廂檢查)警員:你沒有錢或其他其他貴重物品,確定嗎?被告:對阿,就這樣子而已警員:那我就直接幫你騎回去了喔,東西放裡面就好警員:你就坐我們的車回去喔被告:還要回去喔警員:要啊,要走程序做完筆錄啊被告:真的是,我想說找個地方睡覺,不會干擾警員:我知道,但是你連熄火都沒熄火,而且是民眾叫我
們來的被告:我想說我 普力珠 剛換的,給他運轉警員:對,但是你喝酒就是不能騎車,如果你在這邊喝睡
著了,我不會說你什麼被告:重點是我沒有騎啊警員:還要再鬼扯,沒有騎為何車會在這邊,你要再繼續
跟我扯是不是警員:章志銘被告:有警員:我對你很客氣了,我真的對你很客氣了,我真的要
我可以給你移送你知不知道,我可以直接送你去地檢署,直接讓你在這邊過一夜,就是沒有看到你在騎,才沒有以現行犯移送逮捕,不然早就給你上手銬了,但是我看到的時候就是車子在發動,人躺在旁邊,全身充滿著酒味,酒測後酒測值是0.62,所以我給你函送公共危險罪,這樣你瞭解嗎?卷跟著去人不用去,你這樣理解嗎?不是你在那邊休息就沒事,重點是你怎麼到那邊休息的,這才是我們要知道的重點被告:你們做警察的都不會原諒警員:如果是我們自己發現還有得商量,今天是人家打電
話報警的,這東西都要回覆的,今天是我們看到你在路上這樣睡覺我才不會理你的,我這麼多人民子弟要照顧還管你在那邊睡覺,就人家報案的,不然我們怎麼會過去找你,我怎麼知道你在那邊,我神算是不是揆諸前開密錄器內容可知,被告於警員查獲時,已向警員坦承是與朋友喝完米酒頭後,從龍潭瀝青工廠騎乘機車離開,因不想讓家人聞到其身上酒味,而至上開停車場休息等語,參以警員林哲名於偵訊時證稱:現場並無酒瓶(偵字卷第37頁背面),顯見被告並非在現場喝酒,而是在龍潭瀝青工廠與友人喝完米酒頭後,騎乘機車離開至查獲地點,在未將機車熄火後,即倒地睡著之情,足堪認定。被告雖辯稱:是在現場與他人一起喝酒,伊並沒有駕車云云,然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均供稱並不認識該人,故是否有該人已非無疑;且被告若真是至現場後,見有人正在停車場旁喝酒,想要與其聊天、喝酒,為省油錢且避免吸到機車排放出之廢氣,被告自會將機車熄火後再與該人聊天、喝酒,或該人亦會請被告將機車熄火或在被告睡著後幫被告將機車熄火,而不會任由機車發動,甚至被告已不勝酒力而睡著仍不理會,任由機車發動著直至警員至現場,是被告前開所辯,實難認為真實。另參被告於警員查獲時,就警員詢問其身分證字號、姓名、喝酒地點、機車是何人所騎乘、為何至查獲地點等,均能確實回答,是被告於查獲時,固有酒醉之情,然其意識仍是清醒,是辯護人為其辯以:當時很醉,其所述並不具真實性云云,亦難為利於被告之認定。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且酒後駕車肇事屢見於報章媒體,而政府更三令五申宣導酒後不得駕車,竟枉顧自身及公眾安全而酒後駕車,且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2毫克,仍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所生之危險甚大,實應予嚴懲,又事後一再飾詞否認,毫無悔意,存有僥倖之心,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者審酌被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職業瀝青工,個人資力明顯不佳,然鑑於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並依其職業、身分及家境所應有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而科處罰金刑,除應考量行為客觀法益侵害性之強弱、行為彰顯主觀惡性之輕重及基上憑認可責程度之高低外,亦尤應慎斟依其職業、身分及家境而所應有之資力,方均能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是併依此分別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岷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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