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3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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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3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4325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鄭隆淵 債務人 鄭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參拾肆萬參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鄭裕一上抄本證明與正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