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瑞福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瑞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瑞福前犯搶奪等罪,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93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⑵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
6月29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汪怡君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