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90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煜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馬建邦 即 馬雅凡 、 馬琨 獻、 林秝蓁 即林玉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臺端聲請狀請求標的欄內聲請金額為「壹拾伍捌仟零貳拾柒」,漏載「萬」字,請具狀更正。
㈡請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 馬琨獻 」抑或為「馬琨献」?㈢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㈣請提出債務人馬建邦即馬雅凡、馬琨獻(献)、林秝蓁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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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