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55號原告 游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鎮遠間 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坐落門牌號碼為新竹市○區○○街○○巷○號3樓最近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到院,並自行依房屋現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計算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繳交,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