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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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泰誠 訴訟代理人 王峻偉 被告 龔國榮
龔國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龔國昌就被告龔國榮所有坐落屏東縣○○鎮○○段○○○○號土地及其地上154建號建物之抵押權及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暨請求塗銷該抵押權登記。查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560萬元,惟原告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字第45088號對系爭不動產為查封、拍賣,經囑託國登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結果,其價格僅為2,803,309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不動產之價額,核定為2,803,3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28,81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