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家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訴更字第1號原告 林秀奎 被告 林俊雄 被告 林秀廷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十二列,有關「 林秀雄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俊雄」。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馬培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