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告 葉天生 被告 劉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以112年度補字第40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3,500元,已於112年11月20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仲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