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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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交割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97號原告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冠妤 被告 張博宇 (原姓名: 張佳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交割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第13條規定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其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