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99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美蓮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建和 、 楊東翰 、 楊嘉麟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7萬9,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2,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芝箖